【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·曝光台】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查获1起经营假兽药案
2023-05-16 17:22:3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| 编辑:彭炼 | 作者:管自平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993

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1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
刘某未经审查批准售卖假兽药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4月14日,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兽药经营部(经营者刘某)执法检查时,发现其经营的恩诺沙星粉(水产用),包装上没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。经查实,该批兽药产品标签没有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。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假兽药处理:(二)“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、进口的,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、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、审查核对即销售、进口的”。当事人经营该批兽药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兽药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:“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、劣兽药”之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无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、经营兽药的,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、兽药经营许可证,生产、经营假、劣兽药的,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,责令其停止生产、经营,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、辅料、包装材料及生产、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经营的兽药(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,下同)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,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……”之规定。参照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(兽药)“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,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;裁量标准: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、辅料、包装材料及生产、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”之规定,县农业农村局于5月12日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,没收恩诺沙星粉(水产用)兽药3包,共计300g;没收违法所得855元,罚款2000元,罚没款合计2855元。

一审  彭   炼

二审  朱自刚  曹亚玲

三审  张智峰

责编:彭炼

来源:汉寿县农业农村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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